甘肃东乡族婚俗中的彩礼规矩观察与思考
彩礼是我国农村婚嫁领域延续数千年的传统习俗。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彩礼不仅涉及经济往来,更与族群认同、社会秩序和习惯法规则深度交织。作为全国唯一的东乡族自治县,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东乡县”)自然条件较为艰苦,受传统观念影响,婚嫁中高价彩礼现象一度较为突出,给许多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这一现象背后,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持续的互动与张力。
一、东乡族彩礼习惯法的基本样态
东乡族是中国甘肃省颇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其历史民俗十分悠久。东乡族主要聚居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东乡族自治县,少数散居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乡族习惯法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风俗、习惯等地方性规范系统,其形成与内容深受伊斯兰教影响,尤其是生活习俗、婚姻家庭等私人领域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同时也受到汉族文明的较多影响。
其一,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程序性要件。东乡族传统婚俗中,婚姻多由父母决定,一般由男方请“找赤”(媒人)到女家说亲,女方应允后,男方就要送“订茶”做见面礼,“订茶”一般是几斤细茶和几件衣服。之后便履行正式的订婚手续,即“麦赫勒库和”(送彩礼)。届时,由男方及其父亲、叔伯、媒人、陪客共携彩礼赴女家。彩礼分两种,一种是茶叶、红糖、糕点等,另一种是经媒人事先议订的衣服、现金及耳坠、手镯等。东乡族有些山区还有订婚送馒头的习俗,男方家将当年收下的小麦磨成白面蒸成馒头,每个约1公斤,顶部预先抹点姜黄,用刀稍划。这套彩礼给付流程不仅是经济往来,更是婚姻获得当地社会承认的标志性环节。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男女双方婚姻初步达成的象征,女方一旦收取了聘礼或聘金,就意味着订婚协议达成,双方不能随意退婚。
其二,彩礼作为乡土秩序与社会信用的调节机制。彩礼的数额并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而是在熟人社会的长期互动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参照系。以东乡族为例,彩礼数额通常参考当地经济水平,在当地构成一个闭合的信用网络——男方给付彩礼获得婚姻认可,当地社会成员通过参与这一过程确认彼此的社会关系。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推动移风易俗,东乡县选取了唐汪镇河沿村、河滩镇东干村等5个村作为婚俗改革试点,明确倡导彩礼总额一般不超过11.5万元,并坚决取消“进门费”等各类隐性婚俗费用。
其三,彩礼作为婚姻变故时的经济保障。在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彩礼还具有对女方家庭的经济补偿功能。从功能角度看,这一规则在传统社会中为女方家庭提供了一定的风险对冲,即在婚姻破裂时,彩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女方在婚嫁过程中付出的机会成本和经济投入。当然,这种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正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值得一提的是,各地也在推动婚俗改革实践。比如东乡县就出台了《东乡县定聘迎娶婚嫁流程指导性规范》。民族彩礼习惯法正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逐步调适。
二、国家法对高价彩礼的规制逻辑与困境
面对高价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国家法层面已形成从倡导性规范到司法解释的多层次规制体系,但在各民族地区的适用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制路径
在法律政策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申了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三条则对彩礼范围作了界定,要求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同时明确节日、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规定》还区分了返还规则的不同情形:第五条针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规定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则可以综合考量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六条则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要求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二)实践中的规制困境
尽管法律框架不断完善,但在各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多重困境。
其一,彩礼与正常礼俗赠予的边界在具体案件中难以清晰划定。有学者在彝族彩礼问题的研究中指出,彝族彩礼的性质决定了彩礼返还习惯的内容,彝族彩礼返还习惯综合考虑婚约信用、过错、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因素,重视对出轨方的惩罚,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有较大差异。适用国家法处理彝族彩礼纠纷实践中还存在着具体理解分歧的问题。如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作为考量因素,但“多短算短”仍留给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认识可能存在差异。
其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存在认知冲突。有学者在对贵州雷山西江苗寨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地苗族彩礼纠纷较少,形成了一套苗族乡土社会的自我解决机制,从男女平等观、内部讲理制度、熟人社会影响、房族内部调解等方面进行研讨。研究发现,近5年来当地仅有3起彩礼纠纷诉诸法院,其中一起案件由于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孩子,不符合苗寨习惯法中“生完孩子才算是婚姻正式成立”的要件,所以当事人才通过法院解决。这一认知差异表明,当习惯法规则以生育作为婚姻成立的实质标志,而国家法则以登记结婚为唯一标准时,司法裁判面临的便不只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更是两种不同文化逻辑如何对话的问题。
其三,传统习惯法规则与现代法治原则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完善。东乡族传统的结婚习惯法大体上由相关的伊斯兰教法和家族习惯法两部分构成。部分习惯法规则虽具有社会认同基础,但与民法典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可能存在不一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时缺乏统一的协调标准。
三、以东乡县法院实践为例的习惯法与国家法协调路径
面对上述困境,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调判结合、法俗共融”的协调路径。其中东乡县人民法院的探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将调解作为化解彩礼纠纷的首选方式。2025年3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赴东乡县法院调研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调研组指出,要针对不涉及隐私的婚约彩礼纠纷定期开展巡回审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东乡县法院汪集人民法庭曾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订立婚约,原告先后给付彩礼及礼金6万余元,但因双方约定达到法定婚龄后再举行婚礼,此后多年协商未果。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7万元并当庭给付,有效避免了因诉讼而进一步激化矛盾。
其二,审理中充分考量本地婚俗与民族习惯。在另一案件中,东乡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马某龙与被告马某某哈举行婚礼不到一年,因生活矛盾分居后就彩礼返还产生分歧。承办法官在庭审阶段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案情基本清晰后,围绕事实和证据,结合本地习俗,积极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10万元还款义务。这一做法体现了东乡县法院“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即先以庭审查明事实,再结合习俗引导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融合习俗考量,既保障了程序正义,也为调解提供了事实基础。
其三,以案释法,引导婚俗观念转变。东乡县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在社会层面推动彩礼观念转变。2025年4月,一场“杏花为媒缘定东乡”集体婚礼在唐汪镇举行,20对新人以简约庄重的方式步入婚姻殿堂,发出“践行低彩礼、零彩礼,让婚姻回归爱情本质”的倡议。2025年7月,东乡县明确倡导彩礼总额一般不超过11.5万元,并坚决取消“进门费”等各类隐性婚俗费用。村民赵存芳分享道,女儿国庆结婚时,她只收了6.8万元彩礼,事后又退还了两万元,“孩子在兰州打拼不容易,彩礼不能成为他们的负担。”这些发生在社会层面的变革,与法院的司法实践相互呼应,共同推动彩礼习俗向更健康的方向演进。
四、从“非此即彼”到“有限承认”的协调路径思考
笔者认为,在民族彩礼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上,应当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探索“有限承认”的协调路径。原因是习惯法具有当地认同基础和长期形成的社会功能,完全以国家法取代不太现实;但习惯法中的某些规则可能与法治基本原则冲突,需要以国家法为底线进行引导和调整。
(一)承认习惯法的有限规范效力
在彩礼纠纷的调解和审理中,可以认可民族习惯法在以下方面的规范参考价值:一是彩礼的给付流程和形式要件;二是当地彩礼数额的基本参照标准;三是当地关于彩礼用途和嫁妆配套的习惯做法。这些习惯规则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且具有当地社会共识基础,司法机关可以在查明事实后予以参考。在这一方面,已有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四川荥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彝族婚约财产纠纷案时,考虑到案件双方矛盾尖锐且涉及彝族风俗,坚持调解优先,邀请妇联干部、乡镇干部和当地有威望的彝族群众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四川普格县螺髻山法庭则创新“四弦协同、三效合一”解纷模式,在调解彝族婚约财产纠纷时,既让当事人明晰权利与义务、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情感与实际情况。这些实践表明,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纠纷化解中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
(二)以国家法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
对于与法治基本原则相冲突的习惯法规则,应当明确以国家法为准。具体而言,任何以暴力或胁迫方式索要彩礼的行为,均应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予以否定;任何以彩礼名义限制婚姻自由或变相买卖婚姻的做法,均应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因彩礼纠纷引发暴力冲突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这些情形中,习惯法不能成为抗辩国家法的理由。
(三)在民族自治地方推动彩礼治理的地方立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彩礼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该州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明确彩礼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开创了四川省以地方立法形式治理高额彩礼的先例。这部法规历时四年酝酿、深入全州17县市调研、采纳156条意见和建议,为凉山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石。此后已累计制止高价彩礼528起,为全国其他地区治理高价彩礼提供司法智慧。这一实践表明,地方立法完全可以将习惯法合理成分转化为地方性规范的有效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在婚姻家庭领域制定单行条例或实施细则,将当地彩礼治理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地方性规范。这种地方立法既有国家法的上位法依据,又能充分回应地方实际,是衔接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制度桥梁。
在法治框架下,我们既不应当以传统为由拒绝变革,也不应当以现代化为由抹杀民族文化的合理价值。民族彩礼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协调,需要的不是一方压倒另一方,而是在尊重与引导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有限承认”的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在地方立法中完善制度,让彩礼回归礼俗的本意,让法律成为幸福的守护者。(供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李济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