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变更不改变管辖约定,福建洛江法院依法移送一起经销合同纠纷案
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共同约定由某一法院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后住所地发生变更,此时要起诉,管辖协议该如何适用?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销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4月14日,茅某公司与吴某签订经销合同,双方共同约定若因履行经销合同发生诉讼纠纷的,由茅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5月10日,茅某公司变更住所地为泉州市洛江区某地。2026年1月21日,吴某以其已履行经销合同约定的销售义务,但茅某公司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为由,向洛江法院起诉茅某公司偿还货物。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合同载明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茅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案涉合同签订时,茅某公司住所地为泉州市A区某地,视为双方达成了发生纠纷时由泉州市A区法院管辖的合意,茅某公司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变更住所地,不能改变双方的上述约定。因此,洛江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至泉州市A区法院审理。
约定管辖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指向性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的基本原则,即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官表示,实践中,在签订管辖协议后,当事人为自身需求而变更约定地址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即使约定的地址变化,管辖法院仍然不发生变化,以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法院为准。该规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自治,确保其最初的目的得到实现。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的尊重,确保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共识受到法律保护,也可以避免管辖规则发生混乱,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住所地来规避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洛江法院 张静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