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内赠他人“亲情卡” ,福建台江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款项
近年来,恋人间互赠礼物、开通“亲属卡”共享消费,成为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然而,这份基于亲密关系的赠与,一旦逾越了婚姻忠诚的底线,其法律性质便截然不同。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为婚外第三者开通“亲情卡”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据悉,黄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发现林某将异性严某的社交账号备注设置为“宝贝”,聊天记录言语暧昧,严某还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通过林某为其开通的“亲情卡”功能,累计消费十三万余元。为挽留黄某,林某向其坦白了“出轨”事实。黄某认为,林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严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遂将严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诉讼过程中,严某辩称,其与林某系商业合作伙伴,“亲情卡”是林某作为公司大股东,为方便高管进行公司采购而开通,属于高管福利和工作便利,并非赠与,更与婚外情无关。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某为严某开通并负担“亲情卡”消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亲情卡”本质是代亲友付款的支付工具,多用于亲密关系间消费,开通过程中支付系统亦明确提示款项为“赠予”或“赠送”,故“亲情卡”代付在法律上一般定性为赠与。严某辩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但未能提供任何资金流向、财务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黄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严某的交往已超出正常界限。林某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严某,既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财产共有人黄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配偶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最终判决林某通过开通“亲情卡”方式向严某赠与十三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严某应向黄某全部返还。(台江法院 张睿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