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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实质性解纷“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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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实质性解纷“一次”到位!

2026-02-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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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冷水江法院禾青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经过法庭及居委会的高效调解,两被告当庭向原告付清了经济赔偿金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被告段某、吴某承包了冷水江市某乡村部分公路硬化项目的施工,雇请原告孙某为其做事。2024年6月,原告孙某在施工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右腿,双方就经济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沟通无果后,孙某遂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

经调查了解,孙某家庭困难,其配偶、小孩均系残疾人员,原告的务工收入是家里唯一经济来源,受伤后,原本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急需这笔赔偿金来缓解经济压力。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特殊的家庭环境,且本案尚未构成伤残等级,赔偿金额不大,为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在征求意见后,决定组织双方调解。

承办法官先是以背靠背的方式了解各方诉求,再积极联系居委会参与调解,尽量将矛盾“一次性”解决。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向两被告详细阐明其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及赔偿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对孙某进行安抚疏导,在支持其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引导其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伤情实际、当地经济水平及被告履行能力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通过法庭和居委会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打开心结,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即向孙某转账5万元,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本案调解成功,既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缓解了经济压力,也节约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调解】

提供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占据一定比重,多出现在农村建房、个体经营户、小型工程等领域,受案人群基本上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家庭条件较一般。大多数雇主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缺乏,且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成本,不愿意购买保险,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其赔偿金额往往不是一个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故承办法官在此提醒,雇主可积极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有效分散经营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合法转包与分包。同时,雇员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保障自身安全。(曹霞 陈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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