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单据签名未标身份引纠纷,福建惠安法院调解厘清责任促和解
一张签了名却没有注明签名人身份的欠款单据,引发了一场围绕“签名人是否担责”的争执,纠纷如何化解?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耐心释法与悉心调解,不仅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更给双方上了一堂生动的“签名规范课”。
“法官,我认账,但我现在真的困难!”被告小张面对原告支付校服货款的请求,态度诚恳却面露难色。
“我只是个见证人,凭什么让我还钱?”一同被起诉的小李则满腹委屈,坚称自己与这笔交易无关。
“白纸黑字的欠款单据上,小张和小李都签了名,现在货款没有付,小李作为小张的合伙人,自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也很激动。
原来,小张通过微信向原告某公司订购校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中,小李曾签收过部分货物快递。后来双方结算形成了欠款单据,小张在“接收方盖章”处签名,小李在其他空白处签名,但并未注明“保证人”或“见证人”等任何身份角色信息。
就是这关键的签名,成了矛盾的焦点:原告称,其确实是与小张磋商校服买卖事宜,但小张曾说过小李是其合伙人,小李也在欠款单据上签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小张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结算金额,但对小李的合伙人身份予以否认。而小李也表示自己在交易中是帮忙签收货物,并非合伙人,其在欠款单据上签名仅仅是作为见证而已。
为顺利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迅速梳理证据,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厘清了基本事实:双方均认可买卖关系的存在,亦认可小张与原告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且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基础,均有调解意愿,但对于小李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分歧。
基于此,法官便着手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耐心释明合同相对性,并指明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的小李系合伙人身份,要求小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求需要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又严肃告知小李,随意在欠款单据上签名存在法律风险。同时,亦从双方合作基础、商业信誉等角度劝说小张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
一番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后,双方的态度逐渐转向务实。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对小李的诉求,小张则承诺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分期付清。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双方当场握手言和。(惠安法院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