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罗源法院:未成年人侵权留“旧账”,成年后原监护人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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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罗源法院:未成年人侵权留“旧账”,成年后原监护人仍需担责?

2026-01-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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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系未成年人,而进入诉讼程序时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情形,此时原监护人是否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解答。

2022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林某与陈某、张某到某手机店内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总价值160000元。后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林某某(林某父亲)、被告陈某、冯某(陈某母亲)、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父亲)赔偿手机店经济损失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林某父亲林某某将赔偿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65840元全部履行完毕。后陈某与张某及其监护人并未向林某监护人支付分别应当承担的赔偿款55280元,引起讼争。

罗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陈某、张某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财物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某已足额赔付手机店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事实,并有其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结案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受理费缴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故陈某、张某应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款55280元返还给林某父亲。

陈某、张某虽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实施侵权行为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仍应由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款可以先从陈某、张某二人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自监护人支付。

最终,罗源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代偿款人民币55280元,款项先从陈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冯某支付;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代偿款人民币55280元,款项先从张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张某某支付。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侵权的本质往往是监护责任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表现为校园冲突、校外肇事还是其他财产损害情形,只要侵权行为发生于未成年阶段,即便被诉时侵权人已成年,原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并不随之免除。

侵权时未成年、被诉时已成年,原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遵循“侵权时看行为能力,被诉时看经济能力”的原则,若侵权人成年后具备相应收入及财产,优先以其个人财产履行赔偿义务;若侵权人成年后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原监护人对不足部分或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行为约束,及时纠偏不良行为,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发生。唯有监护人切实扛起这份法律责任,才能既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罗源法院 邱瑞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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