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借条签名无标注,福建台江法院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一张普通的手书借条,内涵却极为丰富,每一个签名都意味着一份法律责任。不同的签字位置将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切勿因人情关系或一时疏忽而随意签字,以免“一字千金”,惹上官司,背上债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签名人身份不明确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3月,董某经中间人牵线向江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亲手写下“借江某人民币2,000,000元整,利息壹分,壹年还息”的借条,落款签名和日期。在董某名字正下方,董某的妻弟陈某亦工整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借款后,董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便因资金链断裂而再未还本付息。江某遂将董某与陈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董某和陈某共同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陈某辩称其系应中间介绍人的要求,以见证人身份在董某之后签名,其从未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并提交中间人向其询问董某情况的聊天记录,证明江某通过中间人仅向董某催讨借款,故董某系唯一借款人。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作为出借人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各方对董某作为借款人无异议,争议在于陈某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鉴于陈某与董某之间存在亲戚关系,陈某在借条上借款人董某的正下方签名是不争的事实,亦符合共同借款人的签名习惯,陈某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应提供相应证据。但借条中未见相应标注,陈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江某认可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字。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其起诉前仅向董某主张债权不能推定其认可陈某仅为见证人或放弃对陈某主张债权的权利。
综上,台江法院认定陈某系讼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与董某共同承担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义务。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台江法院 潘冰心、陈惠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