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效显著 10年办理相关案件1837件
12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芹介绍,自2015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以来,重庆市构建起了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制度体系,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37件,赔偿量化金额约4.79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日趋健全
重庆建成了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资金管理等17个专项制度为支撑,以案件办理指南和赔偿工作机制2项综合性制度为集成的“1+17+2”改革制度体系,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全流程、规范化制度遵循。
例如,市财政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创新实行鉴定评估费用“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后续依法追偿”机制,破解了该项费用垫支难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9单位联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规定》,为办理小额、简单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开辟了一条“快车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成效明显
10年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小步快跑”迈向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构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办理的闭环管理体系,案件启动率、结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
筑牢案件线索筛查关口,确立“初步筛查—调查核实—督促索赔”的全流程工作方法,指导区县常态化排查报送案件线索,2025年全市筛查案件线索384条,同比增长6%。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自2020年起,已连续发布三批30件“十大典型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借鉴,本次将发布第四批十个典型案例。
做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积极探索“以碳代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如云阳县“贺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认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5.1万元,贺某等4人按协议购买同等价值鱼苗10万余尾,在长江干流天然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既落实了赔偿责任,又补充了水域生物种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机制高效衔接
在机制建设方面,重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8部门建立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建立了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明确7类重大案件情形;市高法院等4部门联合印发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可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并依托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实现赔偿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专门化审理。
在办案合力方面,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相关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17件;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等提起赔偿诉讼16件、参与赔偿磋商案件401件。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打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合拳”。
在协同保障方面,市司法局组建市级专家库、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推进资金管理、环境健康调研、鉴定评估计量标准等工作,全面提升了赔偿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自2015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以来,重庆市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工作持续探索实践,构建起了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制度体系。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相关案件1837件,赔偿量化金额约4.79亿元,充分彰显了重庆市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下一步,重庆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若干规定》创制性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作出应有贡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