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台江法院:挖掘机“背刺”他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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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台江法院:挖掘机“背刺”他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2025-11-0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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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高空作业的一时疏忽,还是机械设备的一次误操作,抑或是安全防护措施的一处遗漏,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挖掘机操作不慎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今年六月,在福州某小区改造提升项目施工现场,工人老陈在进行植树作业时,被小辉驾驶的轮式挖掘机从背面刮碰,导致老陈左股骨远端骨折、右腓骨骨折等。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事故系老陈处于挖掘机视野盲区,小辉未注意观察所致。经了解,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系老风,小辉系受雇于老风在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老风为该挖掘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各方对侵权赔偿事宜争执不下,老陈遂将小辉、老风、某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野盲区”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挖掘机作业时必须确保作业区域无人停留。操作人员施工前应当充分检查、了解机械周围环境,但小辉在施工前未能妥善确认施工环境,后因视线盲区操作不慎,造成老陈受伤,小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辉系老风的雇员,小辉系因劳务造成老陈受伤,故应由老风对老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挖掘机在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老风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老陈的损失一直未能得到赔偿,老陈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老陈受侵权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表示,在施工现场遭受人身损害,维权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或者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侵权事项及损失在施工人员、施工单位等投保的范围内,可通过保险理赔填补损失。(台江法院 黄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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