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泰司法实质性化解一起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司法局牵头成功化解一起涉及三次民事诉讼、四次行政诉讼、一次行政复议的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悉,该案是永泰县司法局践行调解优先理念,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联合相关法院促成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劳动者家属撤回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相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成功案例。
2018年12月,某镇政府与某公司签订道路改建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的2022年4月,范某受上述公司指派,在工程施工路段安装井盖安全网兜过程中被一小型汽车碰撞导致死亡。
经认定,驾驶人承担主责,范某承担次责。受害者家属黄某与用人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同年8月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对黄某作出缺件告知,告知缺乏范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年10月,黄某诉至永泰法院,请求确认范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永泰法院判决确认范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2023年3月,福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23年1月,黄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人社局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违法。仓山法院判决县人社局应当就黄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行政行为。同年5月,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第二次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决定受理黄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黄某撤诉。
2024年3月,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第三次向仓山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同年11月,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公司不服,于2025年4月向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期,黄某也向永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县司法局审理用人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后认为,县人社局对范某与用人公司之间是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还是负责短期单项工作的临时用工关系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详尽调查,且当事人陈述与认定事实之间有多处矛盾,系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县人社局在完善事实认定环节后可再作出认定。后黄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司法局办案人员深知该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件能否认定为工伤,在两级三家法院以及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间存在争议,而能否认定工伤又对后续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带来很大影响,因此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践行调解优先理念,以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最终目标,努力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司法局局长张平生全程参与案件调解,并将相关情况主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报告,获得县里支持。在永泰县综治中心调解现场,办案人员一方面对受害者家属明理释法,降低其获得赔偿金额的预期;另一方面督促用人公司整改台风后的道路工程瑕疵,并承诺按期足额支付质保金;再一方面及时沟通相关县直部门和镇政府,确保质保金如期支付到位。
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公司一次性赔付范某家属黄某各项费用共计76万元。随后黄某撤回相关民事和行政诉讼,该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得以“一揽子”实质化解。
据介绍,本次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功化解,结束了劳动者家属与用人公司之间长达3年多达8次的复议和反复诉讼。劳动者家属一次性拿到了全部的赔偿金,减少了后续的诉累;用人公司拿到了被拖欠的质保金,解除了因财产保全而被冻结的账户,同时也避免了后续的强制执行。
接下来,永泰县司法局将以本案的化解为契机,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政府诚信形象。(永泰县司法局)







